张爷爷老伴过世后,子女对他不管不顾,身边无人陪伴,因意外结识了王奶奶,王奶奶也是老年丧偶,两人相互照顾扶持,但是子女一直不同意两人结婚,后来张爷爷患病,便手写了一份遗嘱,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给王奶奶。
病好后,张爷爷决定不顾子女反对,与王奶奶结婚。最近张爷爷过世,张爷爷的子女想要继承房子,王奶奶拿出遗嘱表示房子由自己继承,但张爷爷的孩子说父亲写遗嘱时,他们并不是夫妻关系,这属于遗赠,而王奶奶并没有向他们表示自己接受遗赠,所以遗赠无效。那么,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处理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遗嘱将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那么则属于遗赠。遗嘱和遗赠的一项重要区别在于,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如果没有表示是否接受继承,则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天内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张爷爷写遗嘱时还没和王奶奶结婚,这时候遗嘱的实际性质为遗赠,但受遗赠人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都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而不能仅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来认定是否放弃。并且在张爷爷死亡时,王奶奶已经是他的合法配偶,王奶奶取得遗产时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此时这就是份遗嘱,王奶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嘱有效,房子应该由王奶奶继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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