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房拆迁0补偿,京云律师介入补偿提到400余万元
企业厂房拆迁0补偿,京云律师介入补偿提到400余万元
2023-07-20   阅读:745   京云律师

企业是企业家的孩子”,一个企业的成长凝聚了企业家们太多的心血,一次不合法的拆迁或拆违则会对一个企业造成极其沉重甚至致命的打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投资建设食品公司就遭到了这样的命运,辛苦创办的企业说拆就拆,而且0补偿,该企业负责人苏女士求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最终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400余万的补偿。

 

苏女士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区投资开设了食品公司,经营糕点生产加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苏女士的食品公司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补偿过低,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苏女士的食品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苏女士不是当地村民。2015年5月20日,区政府作出关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并于同日送达。2015年6月17日,区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同日送达。

 

苏女士不服区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关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违法。谁承想,还在诉讼期间,区政府依据《关于限期拆除房屋的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于同年7月10日强制拆除了苏女士食品公司的房屋。

 

区政府的行为给苏女士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苏女士于2016年6月3日向区政府发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但此种情况下,区政府仍然未给予苏女士任何补偿。而苏女士的食品公司经营良好,征收方以违建违建为由一分不赔而强拆所造成的损失高达百万。据此,苏女士委托了在征拆领域久负盛名的京云律师替其维权。

 

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答辩称:

 

第一,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递交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食品公司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批先建项目,被告按照程序对原告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

 

第三,原告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被告拆除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应赔偿,同时被告也未对原告的机器设备进行损害,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其主张的赔偿事项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针对区政府的辩称,京云律师指出:

 

第一,虽然苏女士以及其食品公司未对被告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但被告区政府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所依据的限期拆除公告及强制执行决定已经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违法。根据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对苏女士、食品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告有权取得赔偿。苏女士、食品公司向被告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被告区政府逾期未予以答复,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房屋以及辅助设施、构筑物的赔偿。经原告苏女士、食品公司申请,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苏女士、食品公司的房屋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6月1日作出5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定原告食品公司的房屋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在2015年7月10日的价值为3331194元。因此被告区政府应赔偿原告苏女士、食品公司的房屋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损失3331194元。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得到补偿,被告区政府应向原告支付房屋建(构)筑物及机械设备赔偿款从2015年7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关于机械设备及物品的赔偿。机械设备及物品拆除后由被告区政府集中存放在固定场所,被告区政府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机械设备及物品在拆除时损坏。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食品公司机械设备及物品在被告区政府实施拆除行为时价值745278元,截至2017年12月7日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时,该机械设备及物品剩余价值42917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机械设备及物品应当返还原告,这中间的差价均由被告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且保管不善造成,应由被告区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得到补偿,被告区政府应向原告支付机械设备及物品的赔偿款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区政府应赔偿原告机械设备及物品损失702361元及702361元从2015年7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关于停产停业的赔偿。根据苏女士、食品公司的缴税记录,缴税记录上能够确定食品公司2013年、2014年的计税依据均为6720元,2015年至食品公司拆除时(2015年7月10日)的计税依据为5600元,并以此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依据食品公司拆除前近三年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每年6720元,即月平均计税依据560元,计算食品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食品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共计20720元,应由被告区政府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

 

一、被告区政府赔偿原告苏女士、食品公司房屋建(构)筑物、机械设备损失3331194元以及3331194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区政府赔偿原告苏女士、食品公司机械设备及物品损失702361元及702361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区政府赔偿原告苏女士、食品公司停产停业损失20720元;评估费31000元(原告苏女士、食品公司预付),由被告区政府负担。案件圆满成功,苏女士拿到了满意的赔偿!
企业厂房拆迁0补偿,京云律师介入补偿提到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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