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但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则这期间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导致一些债务人为了不承担债务,声称自己是借贷合同中的担保人。那么此时债权人该如何维权呢?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A与B、C、D系朋友关系,三人向原告出具借条,A先后向三人共转款110万元。但三人一直未还款,于是A委托京云律师诉至法院。
二、律师说法
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原被告各执一词
被告B同意偿还本金110万元的,但被告C和D认为,自己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因此只承担担保责任。
D表示,借条是在威逼利诱下签字的,原告让签就签了,签名的位置是空白处,签完名后原告加上了“借款人”字样。法院询问D是否有证据证明威逼利诱的情形,但D认为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一审法院做出认定
第一,关于借款本金如何确定。
本案中,被告B表示110万的借款中有30万已经偿还。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在2022年2月至3月签订的借条,借条上明确记载了4笔借款情况,并未写明被告所述的偿还110万元中30万元借款的情况。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提供的偿还计划载明借款本金仍然是110万元。
此外,被告庭审中曾认可借款本金110万元,又称已经偿还了30万元,结合双方的证据、双方的当庭陈述情况,被告并未给出合理解释。综上,法院认定借款本金110万元。
第二,关于C、D二人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身份。
借条中并未出现担保条款,C、D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该承担担保责任。D主张签字时有威逼利诱的情形,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C、D应当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C、D支付原告A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同时三被告向原告A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下达后,三被告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其主要争议在于C、D不认可自己是借款人。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C、D主张其为担保人,应就存在保证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因此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C、D二人以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京云小结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担保人和借款人身份的争议十分常见。本案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完善合同内容的要件。如果担保人想要为借款人作保,就要签订相应的担保条款。以免后续维权过程中因缺乏证据而给维权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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