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当中,拆迁部门的花样与套路有很多,其中以“拆危”代“强拆”一直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此类现象频频发生,将很多公民或企业所有的房屋作为“危房”予以拆除,制造了许多不应有的社会矛盾。
遇见拆迁方如此花招该如何应对?今天,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胜诉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案件详情
王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有一处房屋。因核电站项目的需要,他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因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没有谈拢,他家房屋征收的事就被搁置了下来。谁承想,没等来与征收方的进一步谈判,却收到一纸《关于危房搬迁腾空的通知》。
原来,镇政府委托县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王先生房屋作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评定房屋安全性等级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要求该建筑应停止使用,建议拆除重建。
随后镇政府向王先生发出《关于危房搬迁腾空的通知》,告知王先生的房屋属D级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王先生一家在三日内搬迁腾空房屋。因王先生未在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镇政府便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强制实施拆除。
这让王先生不能理解,自家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外观规整,一家人更是至今一直在此居住,如何会被认定为整幢危房呢?且不论是否为“危房”,该房屋都是自己的合法住宅,行政部门岂能不经合法程序,说拆就拆呢?
为了维权,王先生通过网上查询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享誉盛名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确定维权方案后,京云律师将镇政府诉至法庭,求法院依法确认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
被告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大拆大整”行动,强力推进危旧房治理、改造。原告的房屋建设时间早、年久失修,经鉴定为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
被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与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原告家里做工作,并向原告发出腾空通知。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依据,且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迳行拆除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违反《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上述规定。
其次,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请求确认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地拆迁纠纷就是拆迁双方之间的博弈,拆迁方奇招怪招不断,被拆迁人要善于解招。无论对方的手段和理由多么的冠冕堂皇,只要是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均有违法的地方,抓住了对方的违法点,就等于破了他们的招。对于借“拆危”的名义实行“强拆”之实,只要及时诉至法院撤销,对方的目的就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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