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所涉及的补偿事项较为复杂,特别是对于企业而言,搬迁往往会涉及到办公楼、厂房、机器设备等。但很多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时都很茫然,不知道该主张补偿标准,也不知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候该注意哪些事项。那么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协议到底该怎么签呢?
案情回顾
浙江某市区政府在未依法予以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发布拆迁公告,当事人A所在的村庄位于拆迁范围内。后区政府未公布拆迁补偿标准,未就拆迁房屋达成拆迁补偿方案,但B公司(负责土地整理的公司)擅自委托C拆迁公司进行拆除。A以要求市政府履行房屋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为诉求提起诉讼。市中院一审认为A并没有申请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所以不能认定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省高院二审则维持了原判,A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京云说法
最高院审理认为,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主体,因此B建设公司不属于法定的征收主体。
在关于B公司作出的《A拆迁安置方案》的性质问题上,最高院认为从制作主体上看,该拆迁安置方案系由B公司作出,没有主体资格。拆迁安置方案针对的对象是A,而非面向整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因此,不能以此视为区政府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行为。
这起案例也提醒大家,在拆迁签订安置协议的过程中,要看清拆迁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应的补偿条件。下面给大家整理了拆迁协议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注意拆迁协议签订的主体
1、拆迁指挥部
在某些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均是专门针对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来的,拆迁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单位。
拆迁指挥部门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为以后回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被拆迁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没有拆迁资质的公司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一是他是受真正的拆迁人授权委托和被拆迁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视其没有拆迁许可证;
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项目转让与他,并由他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类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谈判,当该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便到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其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拆迁人,当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要多加小心。
二、协议内容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房屋回迁时间要明确;
二是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要明确;
三是违约责任要明确。
举个例子,某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拆迁人为了支持项目建设,服从“先拆迁腾地,后解决纠纷”的安排,在一个月内便全部签订了协议将房屋拆除。但是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了十八个月后安置,届时双方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合同,但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并没有确定,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当十八个月过去后,被拆迁人仍不知道拆迁人是否在建设安置房屋,更不知道安置房屋建在什么地方,何时才能住进安置房屋,也不知道安置房屋的面积、设计等有关房屋的各种信息,当他们要求拆迁人说明情况时,拆迁人让找政府,政府又不能做出明确答复,这样象踢皮球一样让被拆迁人找来找去,被拆迁人忍无可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这场官司耗时近一年仍在审理过程中。这就是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没有将安置房屋的具体内容明确造成的诉累,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有关安置的内容,给法官判案也增加了难度,也给被拆迁人带来了长久的烦恼。
京云小结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因此,在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大家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针对隐藏的法律风险作出充分提示,避免后续出现纠纷而给维权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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