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地搬迁后,被污染的土地谁负责治理?
2023-08-22 阅读:846
当土地征收涉及工业企业时,不免存在设备拆除及废水废物处理等问题,若在征收过程中涉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原有的工业垃圾和污水,由谁负责处理?处理费用如何分担?
广州某纸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造纸和纸制品类。2018年12月,该纸业公司所在地被政府征收,当地镇政府与该公司签订《征收搬迁补偿协议》,约定镇政府受委托征收公司厂房,补偿款共计1.4亿余元,纸业公司在收款后30日内负责将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物品清空,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拆除生产设备并将完成上述物品清空、拆除生产设备后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给镇政府。协议签订后,当地镇政府支付了补偿款。2019年1月,纸业公司将被征收的土地31.121亩移交给当地镇政府。
接收土地后,镇政府发现该纸业公司储存污水污泥的罐体因雨水导致污水外溢。因未能联系上该纸业公司,镇政府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水污泥进行处置并先行垫付清污费用2314750元。2019年4-5月,该机构完成2350立方米的污泥清除工作。
后因该纸业公司认为其无污泥清除的责任且拒绝支付费用,镇政府将其诉至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纸业公司承担85%的清污费用1967537.5元。
本案涉及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土地征收部门和被征收的企业均应当按照征收协议的约定妥善清理生产设备中残留的污染物,如因未及时清理污染物而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当事人既构成违约,亦构成环境侵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污染环境的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应当首先对污染进行应急处理,在垫付相应清理费用后,可以要求污染者支付相应的污染费用。地方政府对环境污染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纸业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储存污水污泥的罐体拆除,最终导致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相对于《征收搬迁补偿协议》而言构成违约,而相对于损害生态环境而言,又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地镇政府作为清污费用的垫付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既可以选择要求纸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地镇政府选择侵权责任主张权利,予以支持。同时,鉴于纸业公司应当知晓罐体中存有未处理的污水而未及时清理,且在移交土地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生产设备拆除完毕,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最终酌定纸业公司承担85%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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