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长宁警方获悉,2023年8月18日凌晨,长宁区虹古路某小区内一民宅发生火灾,造成一名女子死亡。
经初步调查,死者张某某(女,32岁)近日因情绪不佳,暂住在朋友小玲某(女,19岁)的租借房中。事发时,张某某突然将小玲某推出房间后,引燃房内物品导致发生火灾,造成张某某死亡,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目前,火灾善后工作正在开展中。
对此网友表示,虽然逝者为大,但是因为张某纵火行为导致房子烧的一塌糊涂了,这是朋友租来的房子,而且房子在上海地区,估计损失惨重,朋友小玲和房东是不是太惨了。
那么,房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为张某年轻的生命感到惋惜的同时,也为火灾之后的损害赔偿捏把汗。从侵权的角度来说,新闻中显示火灾是由死者张某引发的,那么房东的损失也是由张某造成的,张某理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张某已经去世,房东可以要求张某的继承人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兴华律师进一步提到:从租赁合同角度来说,张某的朋友小玲是房子的租户,租户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租户和房东在租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约定,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即使客观上小玲没有过错,损失完全是由第三方造成的,但是由于此事导致了合同终止后租户不能依约返还租赁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房东也可以向租户要求赔偿,但租户担责之后,有权依法向实际侵权人张某的继承人进行追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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