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王国龙律师代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该案件棘手难办,事情发生于1994年,距今将近30年。
由于时间久远,调查取证困难,类似的案例较少,赔偿金额复杂难算。
王国龙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研读法律条文,来来回回走访了多个部门调查取证,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判决后,委托人在王国龙律师的帮助下拿到了120万元的补偿款。
1994年,何叶24岁,未婚,与哥嫂一家三口居住在一套公租房内。
由于棚户区改造,该公租房遇拆迁,何叶的哥哥何满与拆迁安置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分得了两套公租房编号分别是301、501。
分房时何叶的侄女何晓未满13岁,需要上小学,何满和妻子杨柳商议,让杨柳的父母居住在301号房屋内,何满、杨柳、何晓居住在杨柳父母的家中。
何满的身体不好,又是换住的状态,考虑到亲情,何叶一直没有提出安置人的居住权。
后来何叶嫁人,何满于2019年11月因病去世。
杨柳瞒着何叶将501号的房屋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这时何叶才知道早在何满未去世之前,杨柳已经背着她将拆迁安置房的公租房购为房改房。
何叶觉得哥嫂的做法十分过分,自己虽然没有在301、501两套房屋中居住,却对这两套房屋均享有居住权。
如今杨柳偷偷将这两套房一套过户到自己名下,另一套过户到何晓名下。
何叶觉得自己的居住权益受到侵犯,要求何晓和杨柳折价赔偿自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何晓和杨柳认为301、501两套房通过房改后已经转为私产,何叶不再享有居住权,拒绝赔偿。
何叶忍无可忍,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方打听,何叶找到专注于房产诉讼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所了解案情后,指派资深律师王国龙代理何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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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龙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该案情节错综复杂,因为涉案房屋是1994年拆迁所得,期间经历了公租房买私、遗产继承等环节,再加上中国过去30年随着政策不断调整,很多法律法规也不断的更新完善,想要打赢官司着实不易。
不过王国龙律师并没有案子难办后退,而是迎难而上,查阅了上百条法律法规,终于从北京市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找到了何晓不符合分房条件的法规。
有了法规还不行,还需要证据,为了确保庭审上万无一失,王国龙律师在开庭之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取证。
王国龙律师走访了多个部门,搜集了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事人死亡证明信息等证据资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制定出详细的诉讼方案。
全面梳理案情后,王国龙律师代理何叶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晓、杨柳赔偿何叶房屋折价损失。
庭审中,王国龙律师指出: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何叶对涉案两套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杨柳现为涉案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应向何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王国龙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综合考虑涉案两套房屋性质的发展变化、现价值等因素酌情判决杨柳赔偿何叶房屋折价款 80 万元。
鉴于何晓并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何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何叶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不满意,继续委托王国龙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法庭上,王国龙律师指出:
因涉案两套房屋已由何满和杨柳以成本价购买并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何叶的居住权益由此丧失,故其应当向何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居住权益丧失之损失。
现因何满已经去世,杨柳与何晓系其继承人,且现亦为涉案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应由其二人共同向何叶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综合考虑拆迁安置政策、涉案两套房屋性质的发展变化、房屋价值以及何叶居住权益丧失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王国龙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过低,酌情调整为 120 万元。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王国龙律师的意见,判决何晓、杨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何叶补偿款120万元。
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王国龙律师精准有效的措施中,被快速而妥善地处理完毕。
事后,何叶十分满意,并制作一面锦旗送至律师手上,表达谢意!(除律师外,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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