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强制拆除房屋吗?
以村民进行自治组织开展的村庄发展自主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层出不穷。起初,村委会积极征求拆迁人员的意见,但征求意见失败后,村委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期发出自迁通知,甚至强行拆迁,迫使拆迁人员搬迁。因我国目前尚无任何一个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具备企业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所谓“村民自治”旗帜下的拆迁,实际上是一种非法的暴力强制拆迁行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人民民主选举、民主科学决策、民主制度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处理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村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从该条的内容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管理组织,其并不能进行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处理: (一)村内延误工作补贴的人员和标准; (二)村内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三)村内公益事业的设立筹资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规划;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设立和承包工程; (六)住宅用地使用规划;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规划;(八)以借用、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理村内集体财产的; (九)村民会议认为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
通过分析上述相关法律结果可知,村委会的决定经济事项仅限于上述问题列举事项,对于企业涉及到了众多村民发展利益的腾退行为,《村委会组织法》并未授权村委会可以以“村民自治”实施。然而,腾退案中的暴力拆迁不仅是村民自治,更是对公民财产的赤裸裸侵犯。
虽然我国村民自治不受影响其他国家机关团体的干扰,但村民自治制度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法院对于违法建筑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