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纠纷案——政府机关不能以拆违促征收!
行政处罚纠纷案——政府机关不能以拆违促征收!
2021-11-23   阅读:1172   

  京云胜诉|政府机关不能以拆违促征收!

  案号:(2020)苏1202行初222号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原告:沙某

  代理律师:刘建华律师

  被告:江苏省某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的房屋坐落于垛田街道新联合村何垛十五组120号,且早于1997年7月22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2020年6月12日某某市人民政府作出XXXXXX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方案,涉案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2020年8月16日,被告根据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对原告涉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审批。2020年8月19日,被告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得知,涉案房屋无规划许可手续且无登记记录,又通过街道规划建设局查无房产登记档案资料,未查到任何土地登记材料。因此,被告基于上述事由于2020年8月29日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原告不服,于2020年9月7日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根据XX市政府关于印发《XX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老城区、市区、近郊区、远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涉案房屋位于原垛田镇的新联合村,属于近郊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权属证书能够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被告仅以原告名义相关职能部门未查询到不动产权和规划许可手续,即认定为违法建筑物,证据不足。另外,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正当性,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须出于正当动机,符合正当目的。涉案房屋在被纳入征收搬迁范围后,由市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交办,被告再针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难谓行政目的正当。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某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8月29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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