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2021-11-23   阅读:658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社会特殊教育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自己个人的私有住房发展而言的,一般通过个人信息只有公租房承租权而没有一个所有权。公共住房使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部分受益和限制处置公共住房。

       公租房的承租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企业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直接管理公共住房,是指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住房,大部分房地产管理由政府直接管理租赁、维修、少量免租住房单位使用。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权房,指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主义所有制等单位进行所有的住房,俗称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房。

  第三类公共住房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财产所有者向事业单位职工分配或出租的住房。通常能上市公司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企业需要我们取得成功上市许可证。

  出租的公租房往往具有较高的物业价值,所以原租户去世后会引起更多的纠纷。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进行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信息合法企业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一个所有权,所以我们并不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依法管理不能得到继承。公屋租赁权作为一种受人身关系限制的复合权利,也不属于继承范围。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继承纠纷解决案件若干疑难分析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租房承租权,人民需要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优势所在的行政权力机关或单位企业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必须坚持文化继承请求的,人民以及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文的理由如下: 公共住房租赁权的继承要求实际上是公共住房承租人变更问题。由于承租人主要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属于公有房屋管理单位的职权范围,法院不得超越其代理权,不宜解决财产分割继承问题。因此,对于一个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租房承租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向相关企业行政管理机关或产权保护单位通过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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