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先补偿,后搬迁!
经常听到有当事人说,自己家所在的老旧小区面临征收,征收方承诺小区里的居民如果他们能够尽早先搬离小区,事后再进行补偿时可以让他们获得更多的补偿款。但是等大家都搬离后,老旧小区随即被拆除,征收补偿协议里规定的补偿款并没有如征收方承诺的那样有所增加。大家去找征收方“要说法”,可征收方说补偿完全按照征收的有关规定确定,想多要不可能,这时候大家想要协商也没有了余地,只能被动接受补偿款。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被这样“套路”了的不在少数,因此,云合律师提醒您:一定要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千万不要轻信征收方的“忽悠”而中了征收方的“套路”。
“先补偿,后搬迁”是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明文规定的。《征补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征收方仍然“知法犯法”无非是拿走了被征收人的筹码。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在没有启动其他程序的情况下其唯一的筹码就是被征收的房屋,只要房屋尚在,被征收方就可以尽力地争取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子已经被拆掉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将无从考证,补偿款的协商和支付将会让征收方“牵着鼻子走”,被征收人将处于不利地位,“任人宰割”。
那么,到底怎么才算“先补偿”呢?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征收的双方须就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比如征收补偿的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产权置换房屋的情况、临时安置费或临时周转房的有关事宜等等。达成一致后就是履行的过程。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那么则要保证在房屋被拆迁之前已经将补偿金确实交付给被征收方;如果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则应当保证安置房已经确定并可以随时入住或者已经确定了安置房的房源并提供了周转用房。在协商一致并已经确实履行后,才能算完成了“先补偿”这一步,才能按照征收方的要求进行搬迁。
总之,作为被征收方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底线,征收方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以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如果在房屋征收中您确实遇到了征收方要求您“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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