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直接影响了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金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一项重要的支持性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条例》中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下面就根据这个办法来告诉你关于房屋征收评估你必须要知道的一些问题。
一、评估房屋必须要实地查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首先,实地查勘是评估的必要步骤,未经实地查勘就作出的评估报告缺少事实依据,是明显不合法的;其次,走过场式的实地查勘、未做实地查勘记录、未留存被评估房屋的影像资料等都是不合格的实地查勘,就此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必然是存在瑕疵的评估报告,其瑕疵是否构成重大影响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最后,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评估师、被征收人或见证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仅有评估师签字的实地查勘记录也是不合法的。
二、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内容及规范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一份合法完备的评估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1、估价项目名称; 2、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往所;3、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和住所;4、估价对象;5、估价目的;6、估价时点;7、价值定义;8、估价依据;9、估价原则;10、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11、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12、估价作业日期;13、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14、估价人员;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16、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17、附件,附件中通常应包括估价对象的位置图,四至和周围环境图,土地形状图,建筑平面图,外观和内部照片,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估价对象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等。
另外,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其中:1、对土地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2、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地基的稳定性,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
三、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依法送达及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评估报告必须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持有怀疑时,可依照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行使权利。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评估报告在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至关重要,被征收人一定要加以重视、仔细研读、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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