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征收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定的鼓励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但是实践中征收方却因自己的利益考量,强行为被征收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严重的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湖州市林先生就遭遇了征收方强行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事,2017年10月,吴兴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其主要内容为:依据《总体规划》和广大群众的要求,决定对城南片区的建筑物和土地实施分期、分片征收;征收期限由县征收办公室另行公告;告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区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对征收范围、期限、征收补偿原则、征收安置补偿方式、相关补助费标准、安置程序等做了规定。
林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范围内,在征收之前,由于林先生在市区工作,本打算领一笔补偿款后在离市区较近的地方购置新的住宅。但是在2017年12月,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二期综合改造房屋征收补充方案》。该方案对前述补偿方案作了补充规定,其中有签约户最少要回迁一套房的规定,且征收方一次性预先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剩余部分按实际期限回迁后找补。林先生经过考查,该回迁房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房价几无上涨的空间,如果选择这一补偿方式无疑将会大大的影响其正常的工作休息时间。
林先生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中涉及签约户最少要回迁一套房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并责令就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被征收人因各自情况不一样,有的倾向于选择货币补偿,有的倾向于选择安置房补偿,这是被征收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但是不管选哪种补偿方式,其补偿总额应当相当,不能让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降低。而本案例中,征收方强制要求被征收人选择地理位置很差的安置房,虽然表面上符合“拆一还一”的补偿原则,但是实际上是将补偿金额大大的缩减了。如何选择补偿方式是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拆迁利益的权利,被征收人一定要善于利用,千万不可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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