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的房子遇见拆迁,原房主前来索要拆迁款,于法有据?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的房子遇见拆迁,原房主前来索要拆迁款,于法有据?
2021-11-26   阅读:997   

  2008年,外村人杨先生主动找关系从马先生手中购买了一处宅基地房,在支付了14.8万元后,杨先生住进了马先生所在村子里。10年过后,由于村里开始征地拆迁,杨先生的这处宅子被纳入拆迁范围,不久之后就面临拆迁补偿。此时,马先生按奈不住了,他找到杨先生要求返还房屋,自己也把14.8万元退给杨先生。已经住了十年的房屋说退就退?更何况是即将面临拆迁的房子,杨先生自然不会同意马先生的无理要求。但是,之后马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过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杨先生不是房子所在村组的集体成员,无权购买该村的宅基地房,所以购房协议无效,要求杨先生腾退房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是该服从还是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杨先生一时拿不定主意,为了自己的权益,杨先生咨询了云合律师团队京云律师事务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直是实践中频频出现的问题,卖房人为了眼前的利益明知不合法依然将宅基地房屋进行出售,而买房人也基于自己的利益去购买存在隐患的房屋。而这些隐患,一旦面临拆迁等重大利益的时候就会爆发,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杨先生是否就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款呢?当然不是,虽然宅基地房交易本身违法,因而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房人仍旧是有资格争取分割征地拆迁补偿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易已经完成,买房人已经实际居住房屋并被纳入拆迁范围的,由买房人和卖房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享补偿款,其比例一般多在7:3左右。

  最终经过一审和二审诉讼,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作为卖方的马先生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买方的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对安置、补偿利益予以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1、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记载的房屋评估作价款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二百九十四元归杨先生所有;

  2、《补偿安置协议书》上记载的“应得各项补偿、补助、奖励费共计六十三万七千四百零六元”,其中四十万零八百一十五元三角五分归杨先生所有,余款二十三万六千五百九十元六角五分归马先生所有。

  虽说实践中买房人和卖房人都能够依法争取部分补偿,但是云合律师还是建议大家不可轻视风险。虽然买卖双方的分配比例多在7:3左右,但是实践中也有相当多因此没有获得拆迁款的例子,关键时候必须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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