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建房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基于当时北京市城市居民的住宿现状形成的一种复杂的住房情况。建国初期到90年代,北京市居民普遍家庭人口比较多,但是单位或者房管局分配的房屋比较少。大家看看《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里面张大民为了结婚倚着树盖了一间婚房,这就是所谓的“自建房”。
城市居民自建房曾经为城市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做出过很大的贡献,对待自建房不能简单的将他定性为违章建筑,因为当时的历史原因,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正式住房,所以就默认了居民盖自建房的行为。如果这种房屋是违章建筑,为什么当初在建造的时候不加以管理,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什么要对其收取水电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水电费?既然收取,并且让他长期存在,就说明了它存在的价值和重要性。
并且,“违章建筑”这个概念的出现也是2007年出现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7年规定的违章建筑并不能涵盖这部分房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二条: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
但是,自建房虽然不能定性为违章建筑,同样它的地位肯定也不如正式房屋(有产权证或承租证)般稳固。所以当城市居民自建房遭遇拆迁时,获得的拆迁补偿一般都不如正式房屋多。在北京,有关自建房拆迁的法律很少,比较直接规定这个问题的就是
按照以上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居民是可以获得补助的,但这里说的是“补助”而非“补偿”。一字不同,差别在哪里呢?
我们知道,如果是普通住宅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而对自建房的补助标准就比正式房屋低,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规定的补助标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所以,现在的征收中,告知平房被征收人,自建房不给补偿或者补偿严重偏低,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的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被这些不负责任的话吓唬住,积极维权,一定能取得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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