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众都知道的一个事实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比普通形式的遗嘱效力都要高。但有很多人错误地以为,遗嘱只要经过公证了,那么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
现行民法总则和继承法中都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相比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有着最高的效力,证明力最高。
首先,我们应当要知道遗嘱包含了以下具体几个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其次,办理公证遗嘱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但仍然也有犯错误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因怀疑公证遗嘱真实性的,去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也是十分常见的。一般来说,在保证遗嘱人对遗产具有合法处分权的情况下,只要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就不会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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