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和借名人约定由实际购房人进行出资并享有产权,由借名人出面购买房屋的行为。出现借名买房行为的原因多为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简便手续、减少税费、争享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等原因。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后,经常会出现名义产权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之事而导致各种各样的纠纷,近期云合律师团队|京云律师事务所就受理了一件这样的案子,结合案例我们看看借名买房,拆迁利益该如何分配?
案例:
由于房屋购买政策上的限制,王某和有购房资格的秦某约定,由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一处26号房屋并享有实际产权,秦某出面和开发商签订合同成为该房屋名义产权人。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及家人占有、使用、出租、收益。五年后,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名义产权人秦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法院判决:
1停产停业补助系以王某出租房屋的承租人营业执照取得,故停产停业补助应归王某所有;
2因涉案房屋由王某实际使用,且系王某交由征收部门拆除,故搬家补助费及空调、热水器移机费应归王某所有;
3根据征收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协议、搬家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给予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期房安置周转费,因双方对上述奖励补助的取得均有贡献,考虑到配合征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期房安置周转费归王某所有,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由双方予以分割;
评析:
由此可见,如果借名买房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拆迁利益的分配是要根据双方的“贡献力”来分配拆迁利益的,该“贡献力”包括:出资、居住、实际经营管理、参与拆迁程度等等因素决定的。在该案中该房屋系由王某出资借用秦某名义所购买,双方借名购房的共同行为系征收利益取得的基础,故征收利益应当由王某、秦某共有,由法院综合双方贡献程度酌情判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公证遗嘱就万事无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