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曾经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在拆迁中,由于有利可图,被拆迁人总会遇见各种各样的人,有的是站在被拆迁人一方为其争取权益,而有的人参与其中只是为自己分得一杯羹,甚至不惜给被拆迁人挖坑。
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可要亮双眼去分清敌人和朋友,千万不要和下面几类人叫上朋友
拆迁方
拆迁方是被拆迁人首要防范的对象,在实践中绝大部分被拆迁人都是吃了拆迁方的亏。由于双方都是在争夺拆迁利益,一方是想方设法压低补偿款的征收方,一方是想拿到合理补偿的拆迁户,势必使双方处于对立的位置。但是在实践当中还是有不少被拆迁人被拆迁方的“甜言蜜语”所迷惑,轻易的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而签订协议,到最后导致自己陷入维权困境。
和拆迁方打交要时刻牢记你们是利益相对方,对方是不可能为你的利益考虑的。千万不能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在和对方协商谈判时要做到有理、有力、有节,在过程中注意收集证据,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介入。
拆托
与流行的“医托”、“婚托”相比,“拆托”一词很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对此也不甚了解。据了解,“拆托”一般都来源于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他们有的以拆迁户“代表”的名义强行介入,有的以“拆迁公司”的身份出现,还有的利用与拆迁部门的公职人员熟悉的便利做交易。他们的牟利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帮他们“谈判”,收取固定数额的“劳务费”;二是与拆迁户确定底价,到手拆迁费的高出部分归“拆托”所有。一旦拆迁户拿到补偿款后,不愿意给“劳务费”或是反悔,“拆托”往往就采用要挟、威胁等暴力手段,迫使拆迁户就范。比如南京王某是南京某重点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应得拆迁补偿款约25万元。刑满释放人员胡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上门找到王某:“只要你授权给我,我能保证你拿到30万元拆迁补偿款。”王某答应说:“我只要28万元,多余部分由你拿。”于是,胡某纠集社会上10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对拆迁工作人员施压,采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拆迁实施单位给付35万元补偿款。但拆迁工作人员坚持原则,仍与王某签订了25万元的拆迁补偿协议。胡某得知后,又反过来纠缠王某,说他们打车、吃饭花费了1.8万余元,要求王某给付2万元的“劳务费”,王某迫于无奈从自己的拆迁补偿费中拿出2万元交给了胡某。
所以为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最好不要剑走偏锋,通过合法的方式去争取自己的权益才是正确的选择。
“搭便车”式维权者
这类人通常产生于集体维权中。由于征地拆迁往往是针对一个片区、一个村庄,被拆迁人往往受“人多力量大”观念的影响,比较倾向于组成一个集体去和拆迁方斗争。这种观念虽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集体维权的既有外部风险也有内部风险,而内部风险往往是由于组织上的问题所产生的“叛徒”。这类人在起初加入维权集体时的初衷是“搭便车”,在后续过程中看到有利可图,就变成了抛弃集体而独享利益的“叛徒”。这些案例在实践当中不在少数,比如拆迁维权代表被拆迁方“收买”,独自拿到补偿款而放弃维权,置其它维权者的利益于不顾;个别投机成员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补偿款和拆迁方串通一气,在维权过程中散布消极信息,分化集体成员等等。
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得在维权集体的组织性上下功夫。首先在代表的选择上,要多选几名代表,不能把权力交到一两个人身上,要在拆迁方在收买代表的成本上划不来;其次是吸收维权成员上注意吸收那些维权意志强烈的人,对于那些摇摆不定或想“搭便车”的人坚决抵制;最后维权集体的成员不能太多,具体多少人数合适则需要结合具体诉讼标的额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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