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很多老百姓会面对各级政府以及村委会实施各项工作,拆迁户和各级政府、村委会打交道虽然多但是却不明白它们各自的职责究竟是什么,往往到拆迁结束了也没弄明白,总是感觉它们都有权管着咱们,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对于没有职权的相关机构,我们是可以提出质疑并拒绝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它们之间各自有着怎样的分工。
一、村委会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并没有多大的权力,之所以在这里提一下是因为在征地拆迁实践中,由于村委会参与较多,很多老百姓误认为村委会有很大的权力,以至于不敢反驳也不敢反对村委会,其实真实情况并非如此。
二、省级政府
征收拆迁中,省级政府不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他的主要职责是对下级政府或部门的呈报事项进行审批的工作,主要职权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权和。
土地征收批准权,《土地管理法》规定了省级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除了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由国务院审批之外,都是由省级政府进行审批的。
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权。全国各地的土地补偿标准都不一样,而且一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也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政府负责。
三、市、县级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一般都是负责该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职权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和其它具体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然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拆迁规划,控制征地拆迁的规模和进程;制定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补偿与安置作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政策性规定;制定、报批具体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实施征地工作;处理征地拆迁中的争议、化解矛盾等等。
但是在征地拆迁实践中,市、县级政府往往会将自己的职权分一部分给其它机构实施,比如委托乡镇政府实施一些协助性工作;委托或指示村委会去签订补偿协议等等。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点,受委托的阻止并不是实施主体,当发生纠纷时,市、县级政府才是实施主体。
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只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无权单独作出征地行为的,在没有市、县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权参与征地拆迁事务中来的,它既不能代表村民也无法代表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是目前大部分地方的村委会仍然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相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如果相关部门超越职权一定要向不法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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