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所谓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这里牵涉一个问题,即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作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那此批复一经做出,岂不是剥夺了部分行政机关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政府部门拆违、实施具体行政造成了阻碍?但是,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并且,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这样《批复》的出台就使法院彻底改变了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中的尴尬地位。
简单说来,此《批复》的重要意义就是明确了《行政强制法》已经授予地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再拿法院当枪使了。这一《批复》的出台,可以说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从根本上杜绝了近年来出现的通过法院介入实现违法违法拆迁的现象,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趋利避害的行为,将司法机关本身从违法拆迁的人民矛盾中解脱出来,实现了司法系统在违法拆迁案件中的真正中立,对于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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