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相继提高,全国各地也相继启动了许多房屋拆迁项目,那么,怎样能得到合理的补偿呢?律师提醒大家还是很有必要多去了解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同时提高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来维权。
一、了解土地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拆迁律师释法
被征收人应当明确其房屋所在的地块属于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以便明确征地过程和补偿内容。
二、了解房屋拆迁的性质
了解拆迁主体,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情况只能争取合理补偿;如果是纯粹的商业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您有权决定是否被拆迁。
三、了解房屋拆迁补偿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注意保管房屋权属证明和拆迁文件
在房屋拆迁时,例如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存在瑕疵可以补办手续的,那就要抓紧时间去补办齐全。妥善保管好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手续等,可以通过扫描、复印等方式进行留存。
在房屋拆迁中,关于补偿的问题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在房屋拆迁中,过于放大不动产存在的权利瑕疵,以没有办理登记为由不予补偿或者压低补偿,一些地区在还未确定征地拆迁时就已经冻结办理登记,甚至已经办理的产权证明不予发放或者注销已经登记的产权证明,以上做法显然是有损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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