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人希望尽快了解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信息的方式,往往只是征收方发出的通知。但在实践中,被征地方要么不发布拆迁公告,要么迟于签约时间发布拆迁公告,或者拆迁公告的内容模糊,没有明确的具体拆迁事项等,导致普通百姓对征地是否合法,其房屋是否在征用范围内,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无所知。
近日,一名山东的当事人咨询说他的住宅在年初被纳入征用范围,但他没有看到所谓的拆迁公告、安置补偿计划等相关文件,征收办的人只给了自己一份补偿协议并要求在三天内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否则后果将自行承担。
无独有偶,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这种情况随处可见。然而,无论是集体征地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法律都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征收,以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因此,如果收集人不依法公开与被征收人有关的信息文件,直接与被征收人签订合同,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公开下列文件:
1、国务院或者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中,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城镇用地,还应公开省级政府文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和土地征收情况。
2、市、县政府在申请用地审批时制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报告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计划、征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实行“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报告书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书、补充耕地计划书、征地计划书)。
3、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如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与申请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转发文件中明确说明变更后的情况。
4、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批复、征地补偿实施的通知、征地补偿实施的相关材料(征地拆迁安置前的公告、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市、县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不依法公开上述文件,那么征收是违法的。因此,在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者签订补偿协议。同时,律师还建议被征收人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取得征地拆迁相关证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政府资料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取得有关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最好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开。
然而,在实践中,向有关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往往得不到答复,有些是逾期答复。鉴于这种情况,被征用者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有关部门自收到电子邮件之日起20日内不回复或者超过20日才回复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允许复议机关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同意,并通知申请人,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被征收人的权益,发现征用是违法的,如没有拆迁公告、补偿方案、征地文件等文件,必须及时咨询律师,委托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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