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地补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政府征用村民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案 例
韩启明与当涂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号:马复决【2021】60号
审理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请求:撤销当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26日,当涂县人民政府作出《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政【2019】13号)同日发布了《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当政【2019】20号)对当涂县姑孰镇南部新城张家墩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韩启明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凌云村的房屋,在本次的征收范围之内。签订协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采取随即抽签方式选定黄山市天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21年5月21日,评估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2021年5月27日,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2021年7月19日,在申请人未得到任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征补决【2021】1号)。
被申请人称:评估报告是在2021年5月27日作出,并于6月8日送达了申请人。评估报告送达的10日内,申请人未对评估报告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和提出异议。自己是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征拆工作,并无不妥。
律师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该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由此可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在对涉案房屋进行勘察时,未通知申请人到现场配合实地查勘,且并没有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是违反了法定程序的。
胜诉判决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政补决【2021】1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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