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户”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户”的认定标准
2021-12-17   阅读:1873   京云房产律师团

  案例详情:(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参考:(2020)最高法行申12188号

  李玉清(改编)家在2014年被拆迁,至拆迁时李玉清家庭仍然拥有两本合法建房证、两栋合法房屋。李玉清家庭分别于1992年和2012年申领过三次建房证,其中2012年的建房证是在1998年建房证的地基上扩建的,故1998奶奶建反证已经作废并上缴给政府。李玉清认为客观上已经有两个家庭户、两处房屋、根据“一户一基”原则应该分户补偿。而且国土资源部对农村分户建房和分户确权进行了规定。李玉清欲根据两个户再争取一套房子。
    农村集体<a href=http://www.yunhelaw.com/jingyun/casetdzs/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土地征收</a>的“户”的认定标准

  案件争议焦点: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为标准还是以公安户籍进行认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户”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以被征拆房屋是否符合“一户一基”作为重要依据。

  法院认为:

  李玉清等三人与王往户虽在公安户籍管理登记为两个公安户,但是公安户并非征拆程序中的农村家庭自然户,且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其三人的名义单独申请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缺乏另行安置的依据。

  京云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但判断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时,应当考察该户家庭是否拥有居住场所,是否存在家庭居住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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