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进行拆迁时,房屋面积是征收补偿的重要因素,故如何确定房屋面积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是按产权证明载明的面积进行计算的,对于未登记的房屋可以依据相关建房批准文件上登记面积为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在房屋面积的认定方面存在分歧时,双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到的房屋面积的认定结果是由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确定的。对面积的调查结果,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则一般会被法院支持。
那么,房屋征收时遇到登记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计算补偿数额之前,拆迁方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要及时向拆迁户公布。对于农村房屋,各地区的征收政策中,一般也会载明调查登记环节。农村的房屋由于历史等因素,存在一些年代久远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书,或者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如果在计算补偿之前不进行调查,可能会引发后续的拆迁纠纷。
因此,如果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并不一定要完全按照登记面积计算补偿款,如果拆迁方没有进行调查就直接认定,则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拆迁户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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