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吗?遭遇强拆怎么办?
【江苏省房屋拆迁案例】街道办事处有权强拆吗?遭遇强拆怎么办?
2021-12-20   阅读:1036   

  遭遇街道办“强拆房屋”京云律师代理胜诉。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或判决不服,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对一审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案 例

左永尚与新沂市新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行终10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新安街道办拆除其建房地基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左永尚系新沂市唐店街道双城村八组村民,其诉称其于1995年以其姨夫名义(因沈马二组必须本村村民才能购买宅基地)购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南社区沈马二组、现钟吾路东侧、辰华丽都苑小区的东侧宅基地一处后建设建房地基。前述建房地基于本案一审立案前被拆除。新安街道办在庭审中自认其于2018年拆除了前述建房地基。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本案中,左永尚、新安街道办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左永尚作为涉案建房地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公民实际以他人名义合法取得了相应土地使用权或建造涉案建房地基符合土地管理或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左永尚的起诉。

  左永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涉案宅基地是1995年左永尚以其姨夫的名义购买的,由于未依法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认定左永尚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本案左永尚是针对涉案宅基地上的地基被拆除而起诉的。涉案地基建于1995年,是左永尚在购买宅基地后出资建造的,对此,新安街道办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新街复(2018)26号《关于左永尚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中也明确载明你(左永尚)于1995年在新南沈马二组购买宅基地一份,但只打好地基,没有建房。可见,左永尚购买宅基地后在地上建造了地基是客观事实,且新安街道办对此也是知情并认的。

  另外被告提出左永尚陈述涉案宅基地是以其姨夫名义购买的,左永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京云律师认为左永尚与新安街道办拆除涉案地基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

  一、撤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1行初136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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