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高管仲裁公司,40多万赔偿如何化解?
【劳动纠纷案例】高管仲裁公司,40多万赔偿如何化解?
2021-12-22   阅读:697   

  2018年1月18日,专门做企业劳动纠纷的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企业律师团接到了自称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咨询,当事人描述他们公司的员工刘某申请了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以及年假、加班费等劳动争议事项的补偿和赔偿金。刘某是他们公司高管,虽然工作时间不算太长,但工资水平较高,共计索要了40多万元的赔偿金,他们对此非常困扰,希望委托律师帮助他们解决纠纷。

      高管仲裁公司,40多万赔偿如何化解?

  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浩云律师让当事人带着刘某已提交的劳动仲裁材料来所面谈。因为律师看到材料之后,才能更客观的分析案情,才能给客户说明该案是否能做,怎样做更适合。

  当事人于当天下午来所到浩云,浩云企业律师团的专业律师接待了他。根据刘某已提交的劳动仲裁材料显示,员工刘某要求1、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7月29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0000元;2、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6年8月1日到2017年11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89655.17元;3、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未休年假工资13793.10元;4、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5要求XXX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7年12月工资15000元、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奖金27500元、2017年12月车补1500元。全部加起来合计40多万元。

  寻求律师破解

  针对该劳动仲裁申请书,浩云律师和当事人详细沟通了一番,确认了一下案件事实。刘某2016年7月30日入职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刘某入职后,作为总经理,全权负责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事务。2017年11月,XXX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将刘某调离北京分公司,刘某不同意,双方产生分歧,因此2017年12月15日开始,刘某自动离职,不再去公司上班。

  了解了案件客观事实之后,浩云企业律师团律师们开始召开研讨会,打算通过集体讨论,以形成专业完备的诉讼策略。

  该案件的确存在不小难度。首先,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这件事,确实是事实,基本无法反驳。其次,刘某显然之前就做好了十足的准备,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休息日工作的事实。

  但是,经过律师们集思广益,讨论出本案一个关键的突破点----刘某是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刘某全面负责XXX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事务,包括人事工作和制度制定。刘某自己未尽到工作职责,导致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没签劳动合同及休息日工作等事实都是刘某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讨论出案件突破点之后,专门负责此案的律师迅速把大家的观点汇总分析整理,以拟定专业全面的代理词,全面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结果令人满意

  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浩云律师又充分展现出专业的辩论技巧。经过双方陈述和庭审之后,在最终的裁决书里,劳动仲裁员充分认同了浩云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1、刘某作为XXX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人事工作应负有管理职责,因此对其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2、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刘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其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3、关于未休年假、非法辞退、奖金、车补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2018年4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XXX食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2017年12月1日至2107年12月15日工资7902.8元,驳回刘某其他劳动仲裁请求。

  浩云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事实上,也有不少人利用这一方面,狮子大开口地去向公司主张权益。劳动者的权益需要保护,企业的权益也不能随意舍弃。

  这个真实案例中,即使是面对未签劳动合同这么大的失误,一个好的律师仍然能够找到突破点,给公司省了40多万的赔偿金,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律师的专业性与重要性。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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