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些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工资分成两笔发放,一笔转账,一笔现金,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对于通过现金发放的部分,如果没有证据很难证明这笔钱的存在,造成了劳动维权难度的增加。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林某进入一家专科医院做电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固定期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向林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约定合同到期,医院不再与林某续签劳动合同。然而,林某却未正常办理退职手续,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
2015年5月31日,林某因为“无法适应加班、没有晋升机会、薪资偏低、福利不完善”为理由提出离职,考勤结算至2015年5月31日。
当年10月28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等。后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庭审中,关于林某的月工资究竟是多少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由于工资基数决定了其他补偿的数额,因而也是审理的关键。林某对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每月工资除了银行转账的2500元工资之外,另有1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应为4000元。林某还提供了工资签收单照片,表示自己将每月的银行工资签收单及现金工资签收单平铺并骑缝按指纹。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工资单的制作者、持有者及保管者,对于自己留存的工资单上为何会留下劳动者的上半截指纹、下半截指纹的去向及指纹截面如此平整均未作出任何解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林某下半截指纹不存在的事实,而恰恰该工资单原件与林某的陈诉及其提供的工资单照片完全吻合。显然,林某的说法更接近事实。所以,法院采纳林某的主张,认定用人单位每月工资由银行打卡和现金签收两部分组成,林某主张每月工资为4000元,法院予以认可。
【申云律师评析】
工资现金发放是较为常见、隐蔽性较高的工资分拆法,尤其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往往接近最低工资水平,其余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因此在劳动者原本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如工资基数变相降低,更易导致相应权益受损。
在工资现金发放的案例中,如当事人只有口头陈述,证明力较弱,败诉风险较大。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使用此种隐蔽的工资拆分法,劳动者必须多留下证明单位进行现金发放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包括言辞证据或书面证据,同时掌握好自己考勤动态,为最终计算日常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打下基础,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法律条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