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2021-12-23   阅读:687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同一房屋信息可能居住着一个不同的住户,这种情况我们通常出现在房屋租赁公司或者公有住房中,如果对该房屋问题进行拆迁时,对同住人资格的认定是非常具有重要的,那么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下面由云合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1.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不同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所界定的同住人概念,本答复中所称同居者是指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城市有永久居留的人,实际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在城市没有其他住房的人,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在城市居住有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生活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以及不足进行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本文所称其他房屋的房产仅限于于福利性质的房屋,包括原租公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和部分自筹资金的福利房,半数以上的住房单位有补贴购买商品房,拆迁后的公共住房安置房(包括自己的小部分产权安置房) ,以及出售公共住房政策购买房产。

  2.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怎么认定

  房屋进行拆迁的利益问题应当由房屋的承租人和企业房屋的共同生活居住人(同住人)共有。在实践中,当事人对是否具有同居资格的争议较多。房屋拆迁时如何认定同居资格?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制度实施管理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同发展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环境生活需要一年以上(特殊教育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国家住房问题或者虽有其他城市住房但居住困难学生的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拆迁房屋民事赔偿分庭审理案件》第3条规定: “虽然在别处有房屋但难以居住的情况下,在别处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这里我们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社会福利国家性质可以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企业住房、计划进行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一个部分公司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通过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对于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制度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金融政策选择购买的产权房等”。

  以上就是关于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内容,当房屋被拆除时,居民资格的确认是获得补偿的关键,条件通常包括有当地户口、结婚和搬家。读者如果我们需要找律师咨询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欢迎到云合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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