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殖场拆除如何赔偿?
安徽省养殖场拆除如何赔偿?
2021-12-23   阅读:1039   

  近年来,许多地区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拆迁,当然也会涉及到人民农场的利益。养殖场拆迁是人民群众的大事,而养殖场拆迁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感到茫然,认为只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才能保证未来事业的蓬勃发展。下面京云律师将向企业主介绍养殖场正面临拆迁的时候,人们如何做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希望能帮到大家。

       安徽省养殖场拆除如何赔偿

  王女士是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一个行政村的村民。2000年,她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支持我国养殖业发展的号召,承包经营村内农村社会集体企业近10亩土地经营养殖场。2010年,她的农场被政府部门纳入拆迁工作,2011年初,蚌埠市国土资源局、龙子湖区规划局、镇政府为发布了一系列国家法制文件,称李女士养殖场未经合法行政审批,未办理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土地资源规划设计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政策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

  管理了近10年的养殖场怎么会被拆除成为一个非法建筑?之前为何无人告知我们呢?那我该怎么办呢?相信他们自己可能有很多人可能出现都会有此困惑,那下面由我们来为您解开这些困惑。

  事实上,本案的重点是:农用地养殖场建设是否需要进行城乡资源规划,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由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规划许可证?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相关建设不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什么是不同类型的农业用地?

  农用地设施分为专用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是指农业开发项目区域内企业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包括: 大规模发展畜禽舍和其他生产基础设施以及绿化带隔离地、水产养殖池塘、排水道和其他农田生产生活设施,以及苗圃和繁殖场所管理和其他温室大棚和其他土地。配套设备设施建设用地,是指在农业开发区实施的项目中,直接用作农产品企业增产设施的土地,包括经营生活服务房、仓库用地(农产品仓储、农资、饲料、农具等场所)和其他设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也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和上述原则,进一步规范生产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业生产基础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活动结束后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面积减少考核。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以李女士养殖场未经依法行政审批,未依法申请制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为由,依法自行拆除。法院认为自己对于此种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许多农民租赁或出租农田,建立养殖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服务农业生产。一旦发生拆迁,政府行政部门往往人为地降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开发建设、未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补偿安置风险,严重侵犯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大农民群众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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