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90年代,种先生在浦东区外冈镇XX村和当地村委会租了土地,当时村里说要发展经济,于是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三个厂房,种先生将这三个厂房租赁下来,长期从事生产经营。2015年的时候,把其中的两个厂房出租出去。17年,由于此土地地处城乡结合部被划入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范围,本村的土地全部在征用的范围之内,拆迁房要求对其拆迁,给其一个月的搬迁期限,而且因为这三个厂房没有办下来产证,所以补偿特别低,连厂房的搬迁费都不够。无奈种先生只能找到本所的团队李律师,要求帮助维权。
维权策略:
李律师团队在接到种先生的委托后,经过研究分析,确定了以下的承办思路:
第一,明确承租户合法地位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清点厂房的
第二,结合工厂自身情况,清点设备等搬迁费用、安置费用,制作证据和财产清单。作为后期跟政府谈价格的依据。
第三,制定谈判方案,罗列法律条文和法律依据,并且形成质证意见。
接下来,经过跟村委会两次谈判,最终达成了当事人的心理价位,并且规划建设也没有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说是双赢。
办案总结:
目前,出租是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土地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并收取租金。但是面临动迁的时候,承租户由于并非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其权利很容易收到侵犯,难以获得合理、充分的补偿。此时,有些经营者因为手续等原因就觉得自己没有产证,所以村里说补偿多少就同意,政府这边下发一个通知书,就立刻搬离,生怕强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认识到,集体土地上的承租方是可以拿到补偿的,如果遇到类似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我们要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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