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实际居住人如何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王先生的父亲王大爷生前系单位职工,在职期间参与单位分房,于2003年分得一套面积49.6平方米的公房,入住后,王大爷又在院子里加盖了两间平房。2013年8月,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房屋搬迁公告后,王先生持王大爷的委托书向征收部门申报公房拆迁权利。不过,这套房屋的产权人登记的是单位,双方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5月,王大爷因病去世。
2020年,征收部门与王大爷生前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单位同意征收部门将公房拆迁。8月1日,该平房被征收部门拆除。王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征收部门提出王先生不是案涉平房的产权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王先生提交了在平房居住期间的照片,显示涉案两间平房内有日常生活用品,证明其在此生活居住。
拆迁律师说法
原告王先生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首先,原告王先生主张在涉案平房被拆除前,由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平房,对此虽然征收部门予以否认,但结合各方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反映王先生确实曾经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次,原告王先生主张被拆除的系涉案两间平房,其中1间9平方米的平房由原告父亲王大爷建设。现征收部门与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建设情况均不清楚,而相关房屋已由征收部门直接拆除,考虑到王大爷家庭长期占有使用涉案平房的事实,且相关照片显示确实有平房两间,而征收部门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房屋的客观情况,故不利举证责任应由征收部门承担。综上,原告王先生与征收部门公房拆迁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征收部门拆除涉案两间平房的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若需要拆除涉案两间平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部门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征收部门主张是在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后拆除了涉案两间平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该案证据不能证明征收部门公房拆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征收部门于2021年5月13日拆除案涉平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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