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中出名人违反约定不配合借名人办理过户手续的,借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借名人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案涉房屋归借名人所有,法院将不予支持。
借名买房需要以出名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如果出名人隐瞒事实出卖该房屋,买受人很可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借名买房,确有必要借名买房的,应当谨慎选择出名人,并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借名买房合同应当明确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应明确约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以及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
【京云律师以案释法】
李先生想在河北石家庄买房,但因为商品房价太高,就打起了经济适用房的主意。但李先生并没有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在得知同事王某某申请了经济适用房指标,又暂时没有购房打算时,李先生找到王某某,表达了借名买房的想法。
两人对此一拍即合,当即就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合同约定李先生借用王某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房子满足过户条件后,由王某某配合过户到李先生名下,作为报酬,李先生支付给王某某5万元好处费。
王某某顺利与开发商签订了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00万,各种买房票据、手续也由李先生保管。房屋交付后,李先生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并向当地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补缴了土地价款五万余。
没想到等房子具备了过户条件,王某某却拒绝将房子过户给李先生,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将王某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裁决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先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购房款是由自己全部支付,而且双方之间就涉案房屋达成了借名买房协议,但由于涉案房屋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无效。因此,法院驳加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解析】
本案中李先生虽然有充分的购房出资证据,而且双方也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所购房为政策性保障住房,这种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李先生想要挽回自己的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返还购房款、装修损失、房屋增值损失等费用。
京云律师提醒,借名买房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有时候就算证据充足也很难顺利拿到房屋产权,所以大家在买房子时尽量用自己的名字,这样自己住着才安心放心,也不会担心产权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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