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胜诉公告|征收补偿有异议如何解决?
【京云拆迁律师】胜诉公告|征收补偿有异议如何解决?
2022-01-26   阅读:882   

  房屋拆迁是政府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的。但是很多时候会遇到拆迁赔偿不合理的情况,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当事人认为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时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京云拆迁<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胜诉公告|征收补偿有异议如何解决?

  订立补偿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的规定,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万田科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行初14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沙区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被告沙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按同地段市场价补偿原告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张友伶律师、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2016年7月20日,沙区政府作出沙府房征决[2016]4号《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砖瓦窑264号在内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2016年7月21日,沙区政府作出沙府房征告[2016]4号《征收公告》,并将《征收补偿方案》与《补充实施办法》作为附件一并张贴公示,主要表明以下内容:......征收范围:……砖瓦窑264号……,实际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征收签约期限: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征收项目由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管理局(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2016年6月18日,因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区房管局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后确定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简称瑞达公司)为本次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原告为重庆市沙坪坝区××号房屋所有权人,持有房权证104字第1××8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位于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证载房屋结构为混合32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厂房;房屋结构为砖柱砖墙875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厂房,其中砖柱砖墙结构681平方米属违法建筑。2016年7月28日,瑞达公司受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市场价值评估,出具了渝瑞达评房字[2016]第067-358号《评估报告》。因按房屋坐落地址邮寄送达该《评估报告》给原告,显示“收件地址无收件人”,故区房管局于2016年9月7日在重庆时报上发布《送达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征收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区房管局在《送达公告》中告知了原告对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告未就该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和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2016年9月10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区房管局和原告代表多次就征收补偿内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4月9日向被告沙区政府提交沙住建文[2019]35号《请示》,请求被告沙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4月23日,被告沙区政府作出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9年5月24日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收到该决定书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因不服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2020年1月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被告市政府于2020年2月13日中止行政复议,2020年6月19日恢复审理。2020年6月19日,被告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沙区政府所作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23日邮寄送达原告。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故被告沙区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被告市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其次,被告沙区政府因嘉陵江磁井段防洪护岸综合整治项目的需要,决定征收包括原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在内的房屋。根据被告沙区政府举示的协商笔录、沙住建文[2019]35号《请示》、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照片、街道人员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告沙区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区房管局经协商未能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补偿协议,被告沙区政府遂依申请作出了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原告予以送达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再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结合被告沙区政府举示的《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补充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沙区政府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现被告沙区政府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明确自愿放弃了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只有货币补偿方式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因此,被告市政府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复议后予以维持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撤销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渝府复[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重庆万田科贸有限公司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经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应该了解到,面对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解决,具体的处理方法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处理办法,或者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详细了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