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房屋过程中,也有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可能,面对强拆,又应如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呢?
我们应如何确认拆除行为违法?首先,被强拆房屋在征收项目范围内:确认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得到征收决定、征收红线图得到征收项目范围,确认被强拆房屋处于该征收范围内。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做好取证工作,强拆人员作出强拆行为时,尽量录好强拆现场视频,尽量抓拍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等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员,同时抓拍其所搭乘的公用车辆的牌照等信息,照片或视频尽量清晰,发动邻居、亲友,动用摄像头甚至无人机进行全方位取证。这样便能找到拆迁人员、拆迁车辆所属单位。可以据此申请公安查处,以此确认拆除主体,便于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若行政机关没有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没有证据,需对此承担不利后果,即其征收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违法。
随后如果想要进行维权,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拆迁前,通常都会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或责令限期内拆除建筑决定书,决定书中,通常都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于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作出决定书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进行维权的,既可以向作出强拆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人民政府主管行政单位提出。当事人可以选择先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仍决定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就行政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获取赔偿的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法院判决,因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徐如兰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豫16行初22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被告2019年8月6日拆除原告位于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吕店村(编号L36)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任海峰律师
案件详情:
徐如兰系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吕店村居民,在该村有房屋一处。2019年3月1日,项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千佛阁办事处尚营社区、吕店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尚营社区、吕店社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7月29日,项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指挥部作出《项城市棚户区安置房项目千佛阁办事处吕店社区第一批拆迁户拟认定公示名单》,该名单显示徐如兰房屋评估号为“L36”。2019年8月1日徐如兰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该房屋的协议,但后来征收部门以上述房屋属于二次拆迁为由不予任何补偿。2019年8月6日,项城市人民政府对徐如兰房屋实施了拆除。徐如兰认为房屋属于合法财产,项城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法,于2020年5月14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项城市人民政府在庭审中声称拆除行为经过徐如兰的同意,因徐如兰不予认可,项城市人民政府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不予采纳,提示我们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要及时保留证据,最好是书证、物证等。
关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均应在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项城市人民政府自行对徐如兰被征收范围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即使项城市人民政府认为违反“一户一宅”不应安置补偿,若要实现对房屋的拆除,亦应履行相应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超越职权、主要依据不足,因该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6日对原告徐如兰房屋组织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经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应该知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应当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进行拆除。如果是违法进行拆除的话,具体的处理方法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处理办法,或者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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