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是公民了解政府工作的合法渠道。但是,在广大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遇到行政机关不答复、答非所问的情况,那么如果政府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答复或者公开相关信息,被征收人应如何去做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0)琼72行初22号文豪、吴洪贵等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行初14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沙区政府作出的沙府房征补决字[2019]第10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渝府复[2020]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被告沙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按同地段市场价补偿原告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李洪朴律师、肖瑶律师
案件详情:
六原告称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上抱坡村上抱坡小学,房号分别为文豪405号、吴洪贵604号、许文益701号、陈尾吓703号、吉文华704号、钟芳104号,因原告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抱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范围内,原告为了解征收项目情况,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关于“抱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的批复,邮件号码为1043495600305。该邮件的物流信息表显示邮件已于2020年7月1日16时08分由三亚市政府收发室签收,投递员为王成仕,但该邮件实际投放地点为保安室。2020年8月10日,三亚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收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同年8月21日作出三府办依复[2020]第44、47、48、49、5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称该机关不掌握原告申请公开的原告房屋所在地块“抱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批复,建议原告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了解获取该信息,同时通过EMS以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上述答复书,原告已于同年8月24日收到该答复书。。原告认为,被告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于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一、关于三亚市政府是否为原告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抱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批复即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关于三亚市SY2019-057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琼府委托(02)[2019]1号),系应三亚市政府《关于办理三亚市SY2019-057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三府[2019]191号)所作出,该批复载明“此件依申请公开”,故被告三亚市政府作为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系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之一。对于该政府信息,原告可以选择申请制作机关即海南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开,也可以选择申请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即被告三亚市政府负责公开。在原告已选择通过法定途径向被告三亚市政府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情况下,被告三亚市政府负有向原告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故被告三亚市政府关于其并非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三亚市政府作出的三府办依复[2020]第44、47、48、49、5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违法:首先,关于被告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超过法定的答复期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邮件的物流信息表显示邮件已于2020年7月1日由三亚市政府收发室签收。虽然嗣后经过三亚市政府信息公开科自查,该邮件的实际投放地点为保安室,并出具情况说明称该邮件为投递员王成仕在投递时未电话联系取件便私自放在保安室(类似情况以前曾出现过并导致三亚市政府涉及行政诉讼),导致直至8月10日三亚市政府信息公开科主动查找后才实际收到该邮件。但该情况说明为被告事后单方面制作并由投递员王成仕签署“情况属实”,其内容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同时,从该情况说明亦承认类似情况以前曾出现过和庭审调查情况来看,被告对邮件投放和收取在一定的时期内存在保安室、收发室并存的情形,且邮件的签收和流转是属于其内部管理范畴的问题,对外不能否定EMS物流单上签收的效力,故应认定被告于2020年7月1日已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直至2020年8月21日才做出答复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其次,关于案涉三府办依复[2020]第44、47、48、49、5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是否违法。如前所述,被告三亚市政府作为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依法负有依申请向原告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但其答复书中却以不掌握涉案政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故其答复内容违法。因此,被告三亚市政府作出的三府办依复[2020]第44、47、48、49、5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逾期答复和答复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属违法。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三府办依复[2020]第44、47、48、49、5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责令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文豪、吴洪贵、许文益、陈尾吓、吉文华、钟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予以公开的答复。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负担。
经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应该知道,政府如果拒绝公开公民合理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及时提起诉讼,具体的处理方法大家可以参考上文中的处理办法,或者咨询律师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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