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当事人争执被继承人遗产而产生的纠纷。大致可分为非侵权纠纷与侵权纠纷两类。遗产继承纠纷较普遍、涉及范围广且不容易解决,可以选择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案例】
名称:董某1等与董某3遗嘱继承纠纷
案号:(2020)京0101民初97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诉求:1.对被继承人名下董某4名下位于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判决上述房屋由董某1一人继承所有2.对被继承人名下董某4名下位于东城区台基厂头条×2号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判决上述房屋由董某2一人继承所有3.诉讼费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王国龙,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雅璇,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件详情】
被继承人董某4与董某5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董某3、次子董某2、女儿董某1。董某5于2012年8月10日去世。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和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房屋系董某4与董某5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5去世后,董某4诉至本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确认原、被告双方均放弃继承,上述房屋全部由被继承人董某4继承所有。董某4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订立遗嘱,写明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房屋由董某1个人继承,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2号由董某2个人继承,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调取了董某4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信息,被告根据该信息累加认为董某4的个人存款应为635587.5元,被告应继承该笔款项的三分之一份额。此后,该账户又有董某4补发的工资及抚恤金入账,其中2019年9月2日及9月4日的工资12462.5元,2019年9月27日发放抚恤金196889.5元。同时,被告提交商务部退休干部局一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单位在董某4去世后发放抚恤金209362元、丧葬费5000元、慰问金1500元,其2019年8月的工资为12462.5元。被告董某1在诉讼中提交被继承人董某4于2012年10月2日订立的自书遗嘱,表示将身后动产和现金由董某1继承。
【律师观点】
被继承人董某4与董某5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董某3、次子董某2、女儿董某1。董某5于2012年8月10日去世。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和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房屋**,经2017京0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均放弃继承,上述财产全部由被继承人董某4继承所有。被继承人董某4于2019年8月31日去世,其生前于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信德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写明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房屋由董某1个人继承,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2号由董某2个人继承,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作为董某4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遗产。
【胜诉判决】
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1号房屋由原告董某1继承;
董某4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头条×2号房屋由原告董某2继承;
董某4名下存款二万五千四百四十四元二角八分由原告董某1继承;
原告董某1分得董某4的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中的五万七千三百四十三元,原告董某2分得董某4的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中的五万七千三百四十三元,被告董某3分得董某4的抚恤金、丧葬费、慰问金中的五万七千三百四十五元,原告董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董某2及被告董某3分得的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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