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范某某租赁土地上的房屋被广东省某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据京云律师了解,范某某租赁的土地共计0.761亩。其中一部分土地是自己租赁的,另一部分是土地是转租而来。
在2017年12月20日的时候,温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分别与范某签订《租地合同转让协议》,约定将涉案地块旱地面积约0.235亩、另外一块地块旱地面积约0.235亩转让给范某某。随后,范某某在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涉案地块上建设了12层房屋。
2018年4月25日,被告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政府于共同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认为违法用地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未办理用地及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于2018年4月26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作出《限期搬离通知书》,要求在2019年8月25日之前搬离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搬离,有关部门将实施强制搬离。三被告均参与了案涉建筑的拆除工作。原告范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自己的合法利益,寻求京云律师的帮助。
委 托
京云律师了解案情后,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与诉讼请求:三被告组织大量人员在未出示合法强拆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先对现场进行隔离,后用大型机械对原告承包地上建设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请求:
1、确认三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 审
被告辩称
三被告则辩称,原告诉称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
涉诉房屋应该被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的处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面对通知书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既不主动前来陈述情况,也不配合拆除违法建筑。鉴于涉诉房屋坐落在高速公路旁,违法建筑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该强制拆除行为全程录音录像,是在保障权利人的全部合法权益前提下强制拆除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告涉诉房屋是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因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均不合法,均应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京云律师
京云律师对此表示,虽然原告未经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兴建房屋,但是三被告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前并未向原告依法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也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三被告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和依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经过法庭调查、质证与辩论,法庭最终认可京云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对原告范某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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