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
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而在实践中,借名买房屡见不鲜,这不家住北京的薛先生也是借名买房,房款还完了,可是房子却不想给你了,我们来看下面发生的这件事。
2002年薛先生因为自己没有资质,所以就借用了朋友向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薛先生缴纳了首付款,然后每个月把款打给向先生来还贷,贷款还清之后,向先生拿到了房本,薛先生要求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向先生却要求薛先生赶紧搬家,把房子还给他,一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向先生要把房子过户给薛先生。
王兴华律师对此表示:
如何认定借名买房是否成立,法院会考虑房屋的出资人是谁,房屋是由谁居住使用,购买的票据和产权证书等材料在谁的手里边,以及对于借名买房这件事情有没有合理的解释,通过综合判断去认定。
那么本案就明显属于借名买房。需要明确的是,借名买房是违规行为,但是不是所有的违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只有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法规,才会被认定合同无效,对于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处理到2008年才出台了一个法律,那就是政府可以收回,但是呢,涉案房屋正好是2008年之前购买的,那法院是从保障群众财产权益,和居住权利的角度保护住了薛先生的房屋。
借名买房的风险主要有四种:
第一、借名买房是介于亲友之间的感情和信任而不是居于法律关系,那感情和信任都是不可控因素,一旦房价上涨,被借名人可能反悔,拒绝过户;
第二、就是家庭变化,比如被借名人离婚、去世名下的房产可能会被亲属分割或者继承;
第三、就是被借名人如果欠债,名下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扣押甚至拍卖腾退;
第四、就是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买房人钱房两空,建议大家一定要慎重。
京云律师-风险防范
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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