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案例:违反程序拆除房屋,京云拆迁律师助力诉讼。
2022-04-06 阅读:572 京云拆迁律师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案件中,地方政府部门经常会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应该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政府才能依法实施拆迁行为。
胡先生在家乡有一处房屋。2010年9月28日家乡政府发布通告,严禁在共建区域内未经批准私自建房等。2016年9月14日某规划分局向胡先生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他实施了违规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于2016年9月17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2016年10月14日,当地政府以胡先生违法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公告,责令胡先生于2016年10月29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31日组织强制拆除。
同日,向原告胡新江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胡先生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自2016年10月31日起,组织强制拆除。2016年11月1日,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将胡先生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原来,胡先生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已经将当地政府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当地政府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违法。现在张先生委托京云律师作为代理人,请求法院确认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原告的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被告未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强拆原告房屋明显违法,请求确认被告2016年11月1日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政府辩称,原告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政府对违法建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履行合法程序后,依法予以拆除,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镇政府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当地规划分局向原告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被告政府基于此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被本院另案中确认违法,因此其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部门观点,确认被告政府2016年11月1日对原告胡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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