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了方便行政相对人了解相关事情,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提高了行政效率,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然而,有的部门在信息公开答复时会延迟答复、答复不清,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我们来看看京云律师代理的一起案子。
案件详情:
顾女士是冠峰公司的股东。2016年12月26日,顾女士以信函的方式向规划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涉及冠峰公司所在地某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规划局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规划局于1月19日将该答复书连同用地单位为冠峰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扫描件邮寄送达给原告顾小萍。顾女士于同年2月6日签收。顾女士认为,规划局2017年2月6日才作出答复,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且市规划局答复的内容与申请事项不一致。于是,顾女士委托京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维护权益。
京云律师在法庭上诉称:
1撤销被告市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作出答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原告进行了信息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律师称:原告要求被告市规划局公开的冠峰公司所在地某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而非冠峰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二者的指向明显不是同一政府信息。而被告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非原告所申请的信息,故被告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同时,被告已经超过了法定的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故迟延答复属程序违法。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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