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在国家已确定的宅基地流转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但是实践过程中,常有城镇居民或是其他外村村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到其他村庄购买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如果居住多年的房屋遇上了强拆,征迁部门的做法合法吗?京云律师以案说法,为大家解答。
黄女士是安徽人,在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一套。2018年,当地镇政府为改善高铁西站片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对其周边的村庄实施征收,黄女士家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因黄女士不属于社区居民会委员集团经济组织成员,她的宅基地是通过案外人购买所得,当地镇政府未下发征收通告,未给征收人补偿,未与征收人协商,强拆了黄女士家的房屋。
黄女士认为当地镇政府在没有补偿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实体、程序均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当地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本案一审于2019年12月23日开庭,当地区人民法院以黄女士不具备法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一审起诉。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地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撤诉一审判决,发回当地区法院重新审理。2020年11月18日,当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确认当地镇政府强拆黄女士的房屋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镇政府拆除的案涉房屋与原告黄女士是否有关系?
京云律师认为:
一、关于案涉房屋的性质、权利人等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案涉房屋用地是集体土地,原告黄女士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仅原告黄女士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确定案涉房屋的性质和合法权利人,被告区政府就上述事实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二、关于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在房屋的性质予以确认的前提下,再确定是否应予补偿、补偿对象等,进而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来判断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部门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而被告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案涉房屋的拆除是经权利人同意或依法强制拆除的基本事实。鉴于被诉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法院依法确认被诉拆除行为违法。
京云律师点评
宅基地买卖风险较大,如果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手卖给别人,或是买了别人的宅基地未及时变更登记,那么一旦遇上征地拆迁,就会产生没必要的纠纷。
因此,京云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违反规定违法买卖宅基地,否则会对自己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了,如果遇到拆迁纠纷,那么也需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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