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民法典》之新规!
居住权:《民法典》之新规!
2022-04-14   阅读:841   京云房产律师

  《民法典》的创新之处就是增加了居住权这一规定。这也是很多人期盼已久的,现在终于生效了。接下来,京云房产律师就带大家走进《民法典》居住权:
        居住权:《民法典》之新规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由此可知:居住权属于物权,他物权,时独立的用益权制度的体现。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不能以此从事出租等营利活动。

  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无偿性和不可转让性三大特点。对于居住权而言,一般是长期的;且一般无需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与所有权最大的不同就是居住权不包括处分权,居住权不可转让和继承,进而居住权也不存在按份共有,不能在居住人之间划分居住份额。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的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一条款很重要,表明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设定居住权。并且明确在合同中设定居住权时,需要明确的事项。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事设立。

  该条表明居住权采取登记发生主义,居住权设立的时间是自登记时。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该条只是列举了几个居住权消灭的原因,居住权消灭的原因还包括:居住权抛弃、居住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居住权撤销(撤销居住权应当经过法院裁决,不得自行为之),撤销居住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故意侵害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家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另一种是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住房所有权人因此取得补偿费、赔偿金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分得适当的份额;如果居住权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可以放弃请求权而要求适当安置、权利混同,住房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混同,即两个权利归属于同一人的,发生居住权消灭的后果。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应当返还住房,同时应当到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有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意定居住权有两种,一种是依据遗嘱方式设定,另一种是依据合同的方式设定;法定居住权,一般认为,法律可以直接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者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注意:法定居住权是特定的人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享有的居住权,所以人不得通过遗嘱、遗赠或者合同的方式予以剥夺。

  以上就是京云房产律师整理的《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想了解更多有关房产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云合专业律师网相关的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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