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能否同时申请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能否同时申请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2022-05-30   阅读:584   英云律师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不能同时申请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可自行组织清算或者由申请人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杨某与B公司注册成立了A公司。2010年12月25日,杨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东双方合作关系,解散A公司,按杨某投资总额之30%分割属于杨某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杨某向法院提起解散A公司诉请时,同时提出要按照其投资总额的30%分割属于其的财产,该项诉请性质上属于公司清算中的事项之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时,才涉及公司剩余财产在股东之间的分配问题。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能否同时申请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因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关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A公司,但驳回了杨某关于按照其投资总额的30%分割属于其的财产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只对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进行审理查明,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是两个独立的诉请,人民法院不同时受理两个诉请的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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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诉的类型不同,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属于变更之诉,由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自在通过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打破公司僵局,其结果可能是由法院介入达成调解,使公司继续存续,或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属于非诉案件,因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严重受损的,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

司进行清算。

 

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与公司强制清算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序,存在诉

与非诉区别,无法同时进行处理。

 

二、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

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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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是因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即公司出现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已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此时公司自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股东穷尽救济途径仍不能解决的,如果任其继续存续下去,将会造成公司股东利益受损。

 

在这种情形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因此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尚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三、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存在自主清算的可能,并不必然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公司解散的,则意味着公司出现了解散事由,此时,应当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主清算,这充分体现公司自治原则。如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怠于履行自行清算的义务,导致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因此,即使公司解散诉讼的结果是判决公司解散,公司也并不必然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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