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一定要通过货币形式吗?
法院认为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关于实物资产分配方式符合实际售况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内容和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认可。
2013年12月20日,上海某某总厂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2013年12月20日拟订的《上海某某总厂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决仍未通过,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对上海某某总厂管理人于2013年12月20日制作的《上海某某总厂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
七、破产财产分配提示和风险揭示(一)关于实物资产分配
上海某某总厂的厂房、机器设备曾被租赁给上海某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其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某来五金电器有限公司)4家公司使用。管理人接管上海某某总厂后,已向该4家公司发送了解除雅价协议的通知,并要求其尽快搬离厂房,并就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与管理人进行交接。
而,截至目前,上述4家公司尚未与管理人办理厂房、设备交接手续、依据《上海某某总厂财产变价调整方案》,管理人将以该等厂房、机器设备的现有状态直接交付给受领该等实物分配的债权人,受领该等实物分配的债权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2)破产财产人会议讨论(由席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或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在本案中,上海某某总厂管理人制作的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切合上海某某总厂的实际情况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内容和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因此,破产财产原则上是以货币形式分配,但由于供分配财产的最终权利人是债权人,而财产分配的形式实际上并不局限于货币方式,因此,债权人有权决定取得自己应得份额的方式。当然,有些情况下采用实物分配等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比如在破产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费用过高而财产本身价值又不大的情况下,在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之后,以实物的方式进行分配更为合理,实际拟作中这种分配方式也确实得到运用。
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或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经管理人申请,在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会得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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