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指导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2.执行中担保人为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一并提供的担保财产可予执行——刘光平申请执行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执行中,担保人为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时,当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若担保人同时为当事人之间的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其他债务一并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债务时,亦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3.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也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华宏良与宁波海泰科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审查案
案例要旨: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均系当事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故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担保人也未按约定承担起担保责任的前提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4.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执行担保要件的担保承诺可被视为执行担保,申请人可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要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
5.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以对担保人存款进行扣划——赛某申请执行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债务人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以扣划担保人账户的存款,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
英云律师|执行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责任
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实现其程序或实体上的利益提供担保,以阻却或者继续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关决定暂时停止或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担保制度直接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条表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担保仅适用于暂缓执行的情形,这就过于原则且适用范围过窄。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的同时,无论是抵押、质押还是保证均可以约定担保期间,执行法院在决定暂缓执行时,应确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该期限原则上应与担保的期限一致,最长期限一年,超过一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实践中,执行法院可在这个最长期限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民事执行担保与一般民事担保既有联系,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对此,理论和实务中争议很大。但就法律性质而言,其区别是有共识的,即民事担保是民商事主体为设立合同等法律关系而通过协议或者依据法定理由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全债权,维护信用,属于私法的范畴。而执行担保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为停止或加快执行进程,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公权与私权行使的双重属性。因而,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违反担保义务,在暂缓执行期间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以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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