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几人签字才有效?继承人为何不能见证遗嘱?遗嘱“偏心”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格”遗嘱?法院如何办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名子女即本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原告李甲将其余三名子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其父亲李某的遗产房屋。原告李甲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代书遗嘱2份,第一份遗嘱正文写明了被继承人李某名下遗产房屋全部由李甲继承,在落款“父亲遗书”处签有“李某”的签字,在落款“代笔人”处签有“鲁某某”的签字,在落款“旁听人”处由李丁签字确认,该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11月;第二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11年1月,遗嘱正文与第一份基本一致,但正文由被告李丁书写。对于上述2份遗嘱,被告李乙、李丙均不予认可,原告甲与被告李丁予以认可。
审查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甲提交的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又根据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于第1份代书遗嘱,“代笔人”为鲁某某,“旁听人”为李丁,而李丁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于第2份代书遗嘱,系由李丁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据此,李甲所提交2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均属无效,对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英云律师提示
遗嘱人需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避免出现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为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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