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和张丽婚后生育了两个可爱的双胞胎女儿,受到两个家庭的百般宠爱,一个随妈姓一个随爸姓。
尽管夫妻齐心,但随着孩子不断成长,家庭矛盾还是不可避免,由于双方沟通不畅,日积月累,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最终引发离婚诉讼。
一旦离婚,双胞胎女儿未来如何继续美好地生活,这是父母最大的痛处。
法院审理
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两个孩子谈话。见面了解两个孩子的具体情况后,法官下定决心一定要通过调解,给孩子一个妥当温情的抚养安排,否则一纸判决对孩子的伤害将难以修复。
两个女儿从小一起生活,从没分开过。两个人在回答法官的日常询问时,几乎异口同声。
对于一对9岁的双胞胎,在父母离婚时,是分开生活还是共同生活,对孩子们更有利。双方当事人理念不同,各执一词。
父亲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区别教育、分开生活,虽然看起来残忍,但对两个人的人生更负责任,更公平;
而母亲认为,两人同吃同住,早已习惯,因为父母离婚强行分开,身心伤害不可估量,不能冒险。
对此,法官无法作出明确专业的判断,于是多方请教相关领域的儿童教育专家。最终得到的专业结论虽然模糊,却给了法官与父母和家人沟通时更多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听进去了,也不再固执己见,愿意抛开个人情绪,一同努力作出对孩子更有利的抚养方案。
最后,在法官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共同协商下,达成共识:
1. 父母的爱要叠加,不能减损;
2. 孩子要理解感恩的是父母双方,不是一方;
3. 抚养方案孩子要心甘情愿,不作情感绑架;
4. 其他家属要配合,不能干涉。
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协议:同意孩子就读小学四年级、五年级期间由张某抚养,小学六年级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双方按学期轮流抚养,李某抚养上学期,张某抚养下学期,寒暑假期间,双方各半抚养。
就这样,离婚和轮流抚养,终于在两个多月的不停协商沟通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英云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独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个案情况不同,抚养方案因案而异。子女轮流随父母双方共同生活,较之单独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各有利弊。
但从本案出发,一对年少的双胞胎女儿,如何抚养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需要法官倾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斟酌考量,不能机械判决。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可能影响孩子一生的身心健康,法官与父母双方应当协力作出妥善安排。
本案中,父母双方及其家人都很爱孩子,父亲经济富足,能够给予孩子更加优越的生活和教育资源,但给不了孩子足够的陪伴,而母亲爱女心重,与孩子朝夕相处,温情体贴,但自认给不了孩子足够的经济支持。共同抚养,叠加爱,也是在叠加对孩子的付出。只有父母双方携手,才能解决两难局面,真正给孩子最好的父母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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