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应如何处理?
破产清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应如何处理?
2022-04-18   阅读:774   英云律师

英云律师观点

   案情简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债务人企业任职期间,因职权的优势不同,因此比普通职工更易于由企业中获取利益;因职位的高低不同,因此薪资收入水平也远高于普通职工。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供债权人公平受偿,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优势获得的债务人财产纳入清偿范围内,《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通过结合《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理解,管理人可以追回的财产分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破产清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应如何处理?
1.仅在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中获取的绩效奖金等,不应视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方有权追回。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存在《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中获取的绩效奖金等,不应被视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无权追回。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的对象不具有时间性的要求,即一旦发现债务人的董事、业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所侵占的企业财产,应该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便有权追回,而无须深究其是否于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所何占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被追回后的处理方式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人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后,仍然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该规定也保护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中的企业职工拖欠工资部分,也保证了其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获得平等清偿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由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享有追回权,其目的是避免企业陷于债务困境,而企业管理层仍继续从企业中获取高额薪资福利,以维护企业利益和改善法人治理。虽然管理人享有追回权,但管理层仍可以将其被管理人追回的财产作为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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